(1)有關防爆電氣產品生產、流通、使用的綜合管理法規仍未制訂因此查處起來無法可依。 (2)防爆電氣產品生產廠家發展太濫,沒有有效的宏觀控制和有效的行業管理,致使許多不具備生產條件的工廠蜂擁而上。 (3)質量抽查和防爆合格證復查做得不夠,對假冒偽劣查處力度不夠。生產廠反映政府部門安排的質量抽查都是一些老的、知名的國有企業,許多私營企業、鄉鎮企業由于不知名,甚至地址都找不到,因此抽查不到它們,也就是說越有質量問題的,反而越查不到它,客觀上是“姑息養奸”或“查善縱惡”。 (4)地方的保護使一些流通 市場長期對假冒偽劣產品查處不力,或不予查處。 (5)部門保護使我國現有的防爆產品質檢機構難以保證質檢結果的公證性科學性。此外,現有的防爆質檢機構在理解、執行標準上沒有進行過必要的協調,致使檢驗的寬嚴不一致,給一些在產品質量上投機取巧的生產廠以可乘之機,影響了防爆檢驗的權威性。各防爆質檢機構的防爆合格證編號也不統一。 (6)防爆電器和防爆燈具行業標準化工作抓得不夠,致使長期以來產品型號不統一,標準化、系列化、通用化水平低。 (7)防爆加油機缺乏整機防爆檢驗標準。 (8)防爆知識缺乏是防爆產品流通領域執法檢查開展不力的原因,也是用戶部門存在的質量安全問題的主要原因。 (9)原材料、配套件質量問題也是影響防爆電氣產品質量的重要原因,如電動機軸承質量不好是直接影響防爆電動機噪聲、振動和使用可靠性。燈泡和燈管質量問題是影響防爆燈具使用壽命的主要原因。 (10)防爆電氣產品生產廠達不到經濟規模,無力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大量超期服役的老設備仍在使用,一些民營和鄉鎮企業作坊式的生產條件都是影響產品質量的重要原因。
|